专业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5-10-13 06:46:08
专业社会调查报告15篇

专业社会调查报告15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专业社会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专业社会调查报告1

作为新生的我们,必须要对我们所学习的专业有个感性的认识,因此,学校给我们大一新生安排了为期十天的土木工程认识实践。为期两天的隧道工程认识实践现在已结束了,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土木工程中的隧道工程这个专业。下面就是我记录的实践情况,以及一些在实践过程中或之后的感悟与思考。

xxx年x月xx日上午8点整,在综和楼前,施成华老师给我们做了实践动员,着重给我们强调了一下几点:

1、安全第一,要处处注意安全;

2、严肃对待实践,要端正态度,每个人到要参加,不可以随便缺勤;

3、一切行动听指挥,不要擅自独立行动;

4、在实践中可以帮助我们这些大一新生对土木工程有个感性的基础的认识,为将来的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之后,老师给我们上了一堂课,介绍了一下隧道与地下工程。隧道与地下工程概论的主要内容:

一、隧道工程的基本概念

1、广义定义:最终使用于地表面以下,不论以何种方式建造的所需形状和尺寸的空洞,内部净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2、狭义定义:是一种修建在地下的工程建筑物,修建在地下、两端有出入口,供车辆、行人、水流及管线等通过的通道。

二、隧道工程的沿革与发展

(一)发展目标:20世纪:高层建筑;21世纪:地下空间

美国“未来学家”杂志社预测21世纪将有1/3的人口生活于地下。在我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始于60年代,主要是地铁与人防工程,65年修建北京地铁;70年代修建了大量的人防工程,经改造利用,成了地下商业街、地下工厂、仓库和招待所,较好地发挥了经济效益。

(二)历史发展

1、国际上

(1)古代:公元前180~2160年前后,在古巴比伦城幼发拉底河下修筑的人行隧道,是迄今已知的最早用于交通的隧道,为砖砌构构造物。

(2)现代:现代隧道开挖技术的产生是在xxx的发明和19世纪的产业革命后出现的,尤其是铁路的出现对交通隧道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3)目前世界上最长的交通隧道:山岭铁路隧道:日本的大清水隧;交通隧道:日本的青函隧道,英法海峡隧道;公路隧道:瑞士的圣哥达隧道。

专业社会调查报告2

[关键词]: 发展前景、专业知识、技能、工作、高级专门人才、经济全球化

[摘 要]: 跟着我国加人WTO,中国与世界市场接轨的轨范逐渐加速,国际经济与贸易已是我国今朝最具潜力的行业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目光瞄向世界市场,外贸事业呈现快速上升趋向,直接造成了对外贸人才需求的热潮。

(一) 国贸专业现状分析

国际经济与贸易是运用国际经济学中的贸易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一门学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事业高速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迫切需要一大批具有坚实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基础、熟悉国际经济贸易实务、熟练掌握外语的高级专门人才。因而随着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不断增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是我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大学生就业的整体状况并不十分理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学校培养的学生与社会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很多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基本功较差,不适合用人单位的需要。所以对我们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面对这么好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武装自己,把自己培养成应用型人才。这样我们才可以获得机会,取得成功。

目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估计,未来五年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到那时保守的估计我国将拥有36万家以上的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根据我国现有的外贸出口权的公司拥有人才的平均比例计算,我国最少还需要180万外贸专业人员。据中国报关协会预测,将需要300000名报关员从事进出口贸易报关工作。从以上数据可看出,外贸专业人员在未来3———5年中,按本科及以上30%计算,约需要50——60万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此外,还有相当可观的在职人员未能取得相应的本科学历和从业资格证书,故生源和就业市场的规模都是十分庞大的。

(二) 就业情况

目前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需要的是通才,即要掌握对外业务洽谈、报价(含仓储、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的计算等)、签约、履约等全过程的相关知识。而相关的需求职位还有运输、仓储、货物保险等。报关员相对比较单一,就是报关员或报关助理。而国际结算类人员相关的岗位有国际结算、跟单、审证、制单、办理结汇项下的融资等。实际上,作为文科专业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内外贸领域各个公司的各部门都是可以就业的。

我们听过很多专家都说:国贸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外贸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三资企业以及政府涉外经济部门等。而人民大学给出的资料也如出一辙:就业去向近年来除了到银行、证券、保险、进出口公司、民营企业等金融机构、外贸机构和公司企业外,到国内的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

机构的越来越多,如到四大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越来越多等。综上资料所述,国贸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北京2008奥运会的开展,中国的经济运行环境必将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将遇到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必然发生变化,使得以前冷的专业可能会热起来,以前热的也可能会变冷。但有一种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随着中国与其他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必然会备受重视。这种人才,就是熟悉国际惯例,精通外语与国际贸易规则,掌握贸易谈判知识和技巧的专业外经贸人才。但为什么近几年外经贸专业毕业生显得供过于求,前景堪忧?其实,造成外经贸类专业学生就业相对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因素的作用,我国的经济也受到波及,毕业生就业市场亦受影响,需求减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由于与经济形势联系紧密,因而人才需求相对不旺更为明显。二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国各地许多高等院校纷纷上马此类专业,难免赶鸭子上架,培养出来的人才特色与针对性不明显,使得人才显得相对过剩。实际上当前我国的国际经贸人才在数量上严重不足,在业务上、素质上符合国际贸易人才条件的为数更少。部分企业与外商的交往、谈判,靠临时借用不懂专业的翻译人员。部分企业的产品出口靠代理商,使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受到一定的制约。入世后,随着我国外贸 ……此处隐藏33259个字……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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